行测常识判断法律考点:《行政复议法》重要考点
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复议机关的确定也做了较大调整,总体思想是集中管辖,地方上大多数复议案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复议效率,让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主渠道。但是在复议机关确定中也存在两类例外情形,具体讲解如下:
(一)第一类例外情形
法条原文: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垂直领导是指下级工作部门直接由上级同类型工作部门指挥和领导的一种管理方式,因此不能按复议一般原则,由本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只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机关是这类例外情形的典型,尤其是税务机关容易在题目中出现,比如对县税务局不服,只能找市税务局复议,不能找县政府,对市税务局不服,只能找省税务厅复议,不能找市政府,对省税务厅不服,只能找国家税务总局复议,不能找省政府。
(二)第二类例外情形
法条原文: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虽然按照复议一般原则,地方复议案件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复议,但是不可能整个政府都来处理复议案件,因此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主要是承担复议总体职责,具体的复议工作还是要指定一个机构来负责,即法条中所说的复议机构,而这个复习机构就是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即县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所以如果是对这些司法行政部门不服,申请复议,那么案子又回到司法行政部门手里了,自己复议自己显得不公平,因此又加了一个复议机关,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比如对县司法局不服,可以找县政府复议,也可以找市司法局复议,任选其一。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