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大足区基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公告【招27人】
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教育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我区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定向小学全科教师公开考核招聘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考核招聘名额27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本次考核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以下人员不属于考核招聘范围: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未取得协议要求的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未取得协议要求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现场报名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符合岗位考核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附件1);
4.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本次考核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具体要求:即日起至8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止。报名地点:报岗位的为大足区教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23-64381723),报医院岗位的为大足区卫计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23-43722071,02343722061)。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各报考人员需现场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和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参加资格审查,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
五、考核
由大足区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确定的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岗位的以大足区教委通知为准,报医院岗位的以大足区卫计委通知为准。
考核方式:采取面试与在校学业成绩综合考量的方式进行。
面试考核分值为100分。报岗位的面试考核采用上课或谈话答辩或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报医院岗位的面试考核采用结构化面试或谈话答辩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生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该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50%+学生在校必修课可量化学业成绩(折算成百分制)×50%。学生在校可量化学业成绩补考科目只能计算为60分。考核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体检
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不再递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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